十、煤矿要制订灾防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要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合同,确保事故的及时抢救;要制订合理的开采方案,避免一个盘区内设置多个采掘工作面。
十一、煤矿要全面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低效率、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严禁未取得安全标志的设备、材料下井。
十二、从今年开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涌水量大的矿井按吨煤20元,其它矿井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规定的上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其中1元缴省财政集中使用,主要用于煤矿专业人员培养、煤矿重大安全课题研究等专项支出。具体由省财政厅、煤炭局研究制订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十三、严格办矿标准,提高准入门槛。今后新建矿井,除个别边角煤和薄煤层经批准外,一般年生产能力不得小于30万吨;必须具备与办矿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力量。新建或改造矿井安全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要求,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产。
十四、煤矿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国有煤矿必须按照下井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人20万元的标准,分两年向所在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缴纳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拒不缴纳的,由煤炭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照。风险抵押金谁缴纳归谁所有,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事故救灾和善后处理。矿井关停或转让时,抵押金连本带息一并退还出资人。
十五、成立省煤矿瓦斯防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省发改委。组建省煤矿安全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开展瓦斯和塌陷治理、煤层自燃防灭火、保水采煤等重大安全技术课题研究;协助企业加强对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攻关。对高瓦斯厚煤层采取一次采全高放顶煤开采方法、瓦斯监控治理及防灭火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十六、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建设全省煤矿安全信息系统,形成省、市、县、企业联网的监控网络。县及县以上网络建设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解决,企业内部网络建设费用从企业自提的安全费用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