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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三、煤炭企业必须配备大专以上煤矿专业学历并具有煤矿实际工作经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达不到要求的,三年内必须达到)。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要配备专职安全副职,设立安全和通风管理的专门机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1.5%。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要有负责安全工作的副职,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数的3%,最低不能少于7人。
  四、煤炭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一线职工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尤其要抓住目前生产一线职工文化素质低、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技能差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把握进人文化水平,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培训机构要确保培训学时和效果。
  五、煤矿必须建立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并报上一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带班制度要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次数。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要明确报告的内容、程序,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隐患,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六、煤矿必须每年按规定程序申报、核定生产能力(生产系统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核定报批),严禁超能力生产。若有违反,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整顿后经上一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
  七、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抽放效果达到本质安全要求方可组织生产,瓦斯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与调度指挥系统联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八、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跟班检查瓦斯;井下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工人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如发现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一律按事故追究处理。
  九、煤矿必须认真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防治水方针,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开展水害预报工作。未经批准,任何煤矿企业不得在水体下采煤,严禁越界开采或开采保安煤柱。出现突(透)水征兆,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进行专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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