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陕政发[2005]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关井压产、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措施,但是由于我省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差;煤矿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施欠账较多、技术改造落后;煤矿干部职工素质不适应要求;企业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行业监察监管职责不清、监督不力,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仍很严峻。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2005年1月1日视察铜川矿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刻汲取陈家山煤矿“11·2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尽快实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煤矿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行使煤矿安全监管职能,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矿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要把监察和处理问题结合起来,依法查处煤矿非安全生产的种种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监察、公安、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煤矿安全工作。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要求,各级政府都要建立领导同志联系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并向高瓦斯矿井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各重点产煤市、县要设立独立的煤炭工业管理机构,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人员。
二、煤炭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一通三防”和安全技术工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