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
价格行政行为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价监发[2005]5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为规范价格行政行为,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现将《陕西省价格行政行为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监督价格行政行为是全省价格系统的自律行为,从现在开始,省局每年都要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承担此项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加强对价格行政行为监督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业务,做到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联系处室:省局价格监测监督处
联系人:丁西峰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陕西省价格行政行为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政行为,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行政行为均适用本办法监督。
第三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价格行政行为监督工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有权直接抽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行政行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县以下的价格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价格行政行为监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价格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部门价格行政行为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价格行政行为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价格行政行为监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