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关于开展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办标函[2005]142号《
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关于
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文件要求,现决定在本市开展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初始注册受理范围
2004年底前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未申报过注册),并在本市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或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以及在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外省市在沪(进沪)单位的人员,应按隶属关系向其指定的部门注册机构申报注册。
二、初始注册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份(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可下载使用,贴好照片,)并另外提供两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背面写好姓名及单位)。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粘贴于申请表填表说明处)
3、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在原单位的工作业绩需由原单位出示相关证明),或申请人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报告一份。
4、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造价工程师考试申报时的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粘贴于申报表填表说明处)。
6、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粘贴于申报表填表说明处)。
7、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注册的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以及相应年度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用工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1年的(即2003年底前取得资格的),申请初始注册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年度不少于40学时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