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取得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