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本市药监系统贯彻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3、群体药品不良反应及突发药品不良事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接到报告后,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组织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局长室和办公室。药品安全监管处拟定应急方案,经局长室批准后实施。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信息。
  (五)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反馈
  1、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于1个月内将上一季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质量、存在问题、注意事项等情况反馈至相应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还应同时反馈至市临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2、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在收到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反馈情况后,1周内反馈至相应上报单位。
  3、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应在每季首月内将上一季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统计表和分类表(附件十二、附件十三、附件十四)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三、培训与交流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会议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牵头,培训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牵头。
  (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委托,承担培训教材的编写及技术支持。
  (三)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的培训,应事先将培训计划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同时报药品安全监管处备案。
  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规模、授课人员、培训时间等情况。
  培训结束后1周内应将培训情况及培训效果书面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备案。
  四、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网络的管理
  (一)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应掌握本辖区上报主体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的情况及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员的情况。同时,各分局应将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联系人、工作制度、监测网络等情况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备案。联系人员如有变动,应在1周内通知原备案部门。
  (二)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总体工作部署,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在报送季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的同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报送上季度药品报告和监测工作总结以及本季度的工作计划。年终总结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安排进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