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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春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粮食直补数额核定依据:
  (1)对各城区和国有农场补贴资金核定。
  一是核定粮食商品量。省核定给城区的补贴资金的依据是以农村税费改革中核定的1994年—1998年5年计税常年产量为基数,扣除人均300公斤自留量,计算粮食商品量;城区计算粮食商品量时,在扣除自留量后,再扣除1994年—1998年5年蔬菜平均产量(按蔬菜产量占粮食总产的比重,即25%计算)。城区乡(镇)蔬菜的扣除比例由区政府根据各乡(镇)蔬菜实际种植情况确定;国有农场粮食商品量,按2004年省核定的补贴面积和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平均计税单产、粮食商品率核定。二是用省核定给我市城区补贴资金总额、粮食商品量计算出斤粮补贴标准,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城区粮食直补资金数额;国有农场补贴数额按省核定标准执行。
  各城区依据商品量和斤粮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核定分解到所属乡(镇)。
  (2)对农户补贴资金的核定。
  各乡(镇)对农户按计税面积核定补贴资金数额;国有农场按承包合同面积核定到农工。
  (二)“小调整”是指在2004年直补政策基础上适量增加直补资金总额及调整补贴资金兑付时间。
  1、适量增加直补资金总额。所增资金用于:
  (1)将杂粮杂豆产量纳入享受补贴的粮食商品量所增加的支出。
  (2)将宽城区兴业农场实际粮食种植面积多于统计年鉴面积的粮食产量纳入享受补贴的粮食商品量所增加的支出。
  (3)比2004年适当提高补贴水平增加的支出。
  2、调整补贴资金兑付时间。由2004年分两次兑付到农户改为在5月10日前,一次性兑付到农户。
  三、补贴资金管理
  (一)补贴资金安排
  2005年,省财政厅已拨付我市城区和国有农场粮食直补资金2261万元,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
  粮食直补资金继续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专账,对粮食直补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乡(镇)财政所在当地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办理补贴资金收支业务。区财政部门向乡(镇)下拨粮食直补资金时,要向开户行出具拨款文件或资金划拨方案。
  (三)补贴资金拨付和发放
  1、拨付。粮食直补资金由市拨付到区、再由区拨付到乡(镇);中省直、市属国有农场补贴资金由市直接拨付,区属国有农场补贴资金由市拨到区,再由区拨付到国有农场。
  2、发放。直补资金的发放由乡(镇)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通过当地农行或农村信用社具体操作。乡(镇)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依据农户计税面积、农工承包合同面积编制直补资金花名册,张榜公布,并抄送农行或农村信用社后,向农民、农工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粮食补贴通知书需加盖支款单位在农村信用社的预留印鉴,农户、农工持粮食补贴通知书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农行或信用社领取直补资金或转存;严禁乡(镇)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发放现金;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流转土地的,补贴资金兑现给现种粮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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