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棚户区的确定
  棚户区是指建成区内平房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成新率低、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
  “城中村”是指建成区内仍然存在的、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属于棚户区性质的区域。
  三、建设标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标准;
  (二)棚户区及周边区域的市容市貌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三)绿地面积达到有关规定标准;
  (四)公共基础设施完善。
  四、优惠政策
  (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收购棚户区土地,实行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退给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及土地收购资金周转。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行政性收费减半,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含非住宅用地),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与管理。
  (三)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性收费减半;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全额划拨给区财政,区财政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该项目的改造建设。
  (四)对享受上述政策仍亏损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大力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个人,优先发放贷款。
  (六)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电业、供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
  (七)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被拆迁人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房的,免征契税。
  (八)公安、教育等部门要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所在棚户区内房屋拆迁安置凭证,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和义务教育入学手续,享受安置地入学的同等待遇。
  五、实施程序
  (一)各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项目改造范围,制定年度改造计划,报市建委和有关部门审定。
  (二)确定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向市规划局提出该项目规划条件的申请。
  (三)规划条件确定后,各区政府依法组织招投标确定建设单位,并将招标结果报送市开发办备案。
  (四)建设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和市开发办出具的“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函”,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计划、土地、产权灭籍、拆迁和开工等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