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
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发[2005]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加快棚户区改造,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房地产开发的主要任务,也是广大市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扩大投资规模、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指导,市场运作。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棚户区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开发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二)以区为主,市区联动。各区政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搞好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招投标、拆迁补偿与安置,并做好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尽职尽责地做好服务工作。
(三)出重点,成片改造。棚户区改造重点是,三环路以内影响市容市貌、安全隐患大和市、区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人居环境急需改造的地块。棚户区改造不准挑肥拣瘦,不准留死角死面,必须连片开发,做到改造一片、成型一片。
(四)统一规划,综合配套。棚户区改造要做到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分步实施。道路、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要同步建设。
(五)政策扶持,“双赢”互利。棚户区改造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啃骨头”工程,要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调动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实现政府和企业在改造棚户区中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双赢”互利。
(六)以人为本,妥善补偿与安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与标准,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居住区。要严格执行拆迁法规,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违法拆迁、野蛮拆迁,依法妥善补偿与安置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