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5]106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新罗等七个县(市、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龙政综〔2005〕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上报的辖区各县(市、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二、请你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闽政文〔2005〕93号)和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及本批复的要求,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
三、经审核,你市农村信用社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数额为6572.34万元;经国务院批准,你市可认购专项中央银行票据额度为3286.17万元(具体数额见附件)。人民银行、银监会将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银发〔2003〕181号)、《农村信用社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银发〔2004〕4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办法》(银发〔2004〕253号)规定的发行和兑付条件,向你市发行并兑付专项票据。请你市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申购、发行、兑付等工作。
四、你市在抓好辖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同时,要将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切实转移到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强化约束机制和增强服务功能上来。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相互制衡,提高治理效率;进一步加强完善农村信用社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强化内部管理;在有利于稳定和发展的同时,加强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建立基本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并提高经营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