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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
(闽政文[2005]90号)


福州、厦门、莆田、泉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粮食局: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我省粮食安全预警方案,我省地方粮食储备总规模为15亿公斤。目前,我省粮食储备规模已达14亿公斤,尚有1亿公斤需在今年内储备到位。为了切实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粮食安全,省政府决定,2005年内必须落实1亿公斤新增粮食储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储备粮食规模具体安排。2005年新增加的1亿公斤粮食储备,分静态储备0.5亿公斤、动态储备0.5亿公斤。静态储备0.5亿公斤作如下安排:省级1000万公斤;福州1250万公斤、厦门1000万公斤、泉州1250万公斤、莆田500万公斤;动态储备0.5亿公斤,由省级实施。
  二、新增储备粮食规模的费用问题。2005年省级新增加的0.1亿公斤静态储备、0.5亿公斤动态储备,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相应增加省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支出;有关市、县(区)新增加的0.4亿公斤静态储备所需费用,从有关市、县(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有关市、县(区)财政要相应增加粮食风险基金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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