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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基本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以及经检查被定为未合格等级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五)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评为“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
  (四)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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