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转让先进技术。在津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专项资金中予以扶持。
  (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强技术开发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认定的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报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参与国内产、学、研合作。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士向本市转让技术,可持本市技术转让合同登记证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鼓励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入成本。
  第十七条 市科委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市科委委托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及认定各自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报市科委备案,由市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包括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经批准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可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70%的,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为技术产权流动、股权交易的服务功能。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企业成长提供创业风险投融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创业资本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条 凡政府资助的产品开发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认真开展转化工作的,暂停对该项目组和项目执行人的政府资助。凡发现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执行情况与项目转化计划有严重不符或两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撤销该项目的认定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