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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应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应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的20%的股权,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其他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股权或受益。
  (二)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3至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成果所得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企业通过实施成果转化来改造传统产业的,在科技成果投产后连续5至10年内,每年应从新增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比例的资金,对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三)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自行转化实施的,在项目盈利后3至5年内,每年应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比例的资金,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中,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该项奖励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五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办科技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允许其在3年内保留与原单位的工作关系。3年内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予接收,并按离岗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岗位。3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离岗期间,离岗人员停止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渠道交纳,工龄连续计算,遇工资正常晋升或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时,如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原单位应按相关政策调整其档案工资,并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样享受我市住房货币分配政策。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离岗办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应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使用原单位或他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第十六条 鼓励外商在津投资创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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