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0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科委《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规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凡在本市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以按照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联合编制的《天津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成立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组成的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认定办公室),负责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并由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负责组织对在津开发的或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认定。经国家和本市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及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可简化认定程序。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扶持,并可给予贷款贴息等扶持;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使用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扶持。
第五条 由项目认定办公室负责向有关机构推荐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商业性银行可优先予以贷款。项目单位可凭专利权到开展质押业务的银行申请质押贷款,科技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并优先推荐承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上市。在同类商品中,政府优先采购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