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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关于2005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关于
2005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关于2005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2005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



  2005年是我市巩固创模成果,迎接国家创模验收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环境,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04〕90号)精神,现就2005年我市实施蓝天工程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主要指标有所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和优于二级天数保持在80%以上。
  二、控制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任务
  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地区为海河两岸综合开发改造区域、外环线以内区域和其他区县的建成区。继续重点解决好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以及工业污染问题,确保实现2005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一)控制煤烟型污染
  1.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2005年在全市建成区内,继续按计划完成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燃煤锅炉改燃或拆除并网工作。改燃清洁能源优先使用电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技术。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供热管理、电力管理、水利、燃气发展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涉及燃煤锅炉改燃及拆除并网项目的审批、协调等事项和具体实施工作。
  2.积极开展清洁生产,推动节能降耗。利用新技术重点在我市建筑、交通和工业部门开展节能示范项目工作,开展水煤浆技术、循环流化床技术、固硫型煤技术等示范工作,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落实。
  3.严格新、扩、改建设项目管理。外环线以内所有新、扩、改建燃烧设备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其他建成区内新、扩、改建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锅炉及其他燃烧设备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全市范围内新、扩、改建窑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新、扩、改建燃煤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区域容量总量控制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同时配备高效除尘脱硫设施、燃用低硫优质煤和采取氮氧化物控制措施,确保稳定达到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Ⅱ时段的要求。此项工作由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4.严格执行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实施脱硫除尘双重治理和燃用低硫优质煤,确保在用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对达不到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市、区县政府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2005至2007三年内全部完成10吨/时(不含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高效脱硫除尘技术改造,确保稳定达到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Ⅱ时段的要求。同时,所有燃煤设备烟气处理设施必须采用密闭下灰方式;湿式脱硫设施必须采用脱硫剂自动加液自动调节系统,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锅炉房的燃用煤在装卸、储存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封闭、苫盖、挡风墙、喷淋等防治扬尘措施。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5.有效控制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全市各电厂全面实施烟气脱硫安装工程。2005年天津第一热电厂完成2×220吨/时烟气脱硫项目。全市各电厂全面实施烟气脱硫工程,确保2006年1月1日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Ⅱ时段标准的实施。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推动,相关区县政府督促执行,各电厂负责具体实施。
  6.大力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制定热电替代中心区燃煤集中供热锅炉计划,2005年完成中心城区供热规划审批,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供热办、燃气集团、市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落实。
  (二)防治扬尘污染
  1.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对施工现场的土堆、料堆等落实苫盖措施并确保苫盖效果;砂石、土方使用密闭车辆运输;工地出入口安装有效冲洗车轮设施,并设专人操作,对出入工地的车辆,实施冲洗车轮、槽帮作业,防止泥土带出工地。道桥、管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实行分段施工方式,对施工所占用的场地四周设置金属彩板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横不留隙竖不留缝,底部用直角扣牢;土石方开挖时,坑、槽、沟边缘1米以内不得堆放弃土、杂物,并在边缘1米处设置排水沟;工程垃圾及工程渣土及产生扬尘的废弃物装载过程中,必须采取喷淋压尘及使用封盖车辆运输;场地通行道路、出入口、周边围挡、道路必须由施工单位专人负责清扫保洁,确保工地出入口、工地内通行道路和围挡外通行道路整洁无扬尘。对拆迁后的裸地实施临时绿化、硬化措施。对施工现场不落实苫盖措施,运输渣土、工程土不使用密闭车辆,不正常使用冲洗设施使车辆带泥上路,拆迁施工不实行喷淋等防尘措施的,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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