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发展旅游中介组织。鼓励成立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旅游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自律、监督和服务作用。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将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旅行社年检、导游等级评定等管理权授予旅游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旅游中介组织要按照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服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六)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点)及附近国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可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若将原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点)及附近的荒山荒地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涉及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并按新的用途核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旅游项目用地,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总额的25%,余款可在5年内缴清。对旅游设施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按云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坡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和租金可在一定期限内优先返还度假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实行税费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旅游产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可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出台涉及旅游行业的税费支持政策,要清理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减轻企业或经营者负担。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额。旅游项目开发和建设所需进口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施工机械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省级旅游度假区可比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对新开办的旅游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为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对新办以经营旅游电子商务为主要业务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按照“商旅同价、平等竞争”的原则,对旅游饭店严格执行与一般商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有条件的州、市可根据实际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