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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一)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旅游项目的贷款贴息、旅游公益设施建设和部分旅游软件配套完善。规划设计重大旅游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大项目带动大发展,加快旅游开发和建设。拓宽旅游投融资渠道,采用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和收费权融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依法建立和完善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为旅游企业贷款提供担保,金融部门要积极扶持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推进重点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鼓励采取BOT、TOT等融资方式,加快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交通设施时,应统筹各方面资金,加快旅游交通环线及重点景区连接线的建设。
  四、扩大开放,加快旅游产业的对外对内合作
  (十二)加大旅游产业的对外开放力度。按照“积极参与、平等协商、共同开发、互利互惠”的原则,努力构筑云南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作的国际区域旅游圈。尤其要抓住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机遇,加快推进澜沧江―湄公河、孟中印缅等国际区域旅游合作,在联合宣传促销、旅游交通合作、旅游信息共享等方面取得突破。鼓励国外有实力的旅游企业来滇兴办合资或独资旅行社,引进先进的旅游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加快开通昆明直飞东南亚、南亚、欧洲、北美等主要国际客源市场的航线,积极争取开通更多的连接大理、丽江、景洪等主要旅游城市与海内外旅游客源地之间的直通航班。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争取有关航权、口岸签证权政策和对特定客源地的旅游者实行短期免签证等政策,为中外游客出入境提供便利。
  (十三)积极推动国内区域旅游经济合作。按照“区域联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大与周边省区旅游与合作开发的力度,加快跨省区旅游合作的步伐,积极探索与周边省份合作构建无障碍旅游区,并逐步扩大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外旅行社在滇设立旅行社或分支机构,鼓励省内旅行社批发商在省内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对省内跨地区旅游客运车辆取消通行限制。
  (十四)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鼓励省外、境外优强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来滇进行旅游经营。对来滇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实行与本省旅行社的同等待遇;对在滇注册的年旅游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年接待进入本省游客达5000人次、无重大违纪违规和重大事故投诉、开业3年以上的旅行社,在其开设第11个营业部时,免收保证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具有经营国际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出国促销人员,实行一次审批、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加大对有较好前景和较大发展潜力的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吸引国外和省外资金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国外优惠贷款、政府间投资进行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和生态环保项目建设。各级政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重大旅游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一条龙”、“一个窗口”全程化服务。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我省有实力的旅游企业到省外或国外进行旅游开发和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积极参与国际旅游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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