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工商、科技、教育、公安、旅游、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览业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
展览行业组织应当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展览评估体系、组织展览数据统计、发布展览资讯信息以及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类专业性行业组织应当在利用专业信息资源,组织、举办专业性展览的活动中,发挥自律作用。
第二章 招展与办展
第七条 (主办单位的明确)
按规定应当由市外经贸委、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或者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国际性展览项目(以下简称国际展览),申请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单位为主办单位;无需申请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展览,发布招展信息的单位为主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国际展览的要求)
未经市外经贸委、市科委或者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得擅自举办国际展览。
第九条 (招展信息发布主体的明确)
招展信息应当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
未经主办单位授权,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招展信息。
第十条 (招展信息的真实性要求)
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与展览内容不一致的招展信息;未征得其他单位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将该单位作为举办单位或者其他参与主体。
对参加同一个展览的参展商,应当发布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等招展信息内容相一致的招展信息。
第十一条 (注明场馆租用、项目审查情况的要求)
尚未签订场馆租用协议的举办单位,应当在招展信息中以显著方式注明。
国际展览尚未获得审查批文的,应当在招展信息中以显著方式注明。
第十二条 (展览事项变更的限制)
招展信息发布后,主办单位一般不得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展览事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告知参展商。
举办国际展览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审查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