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垦作为一个统筹单位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省级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列管理。
三、农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垦系统内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发放和管理工作。农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业务管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其人员、工资、经费由农垦负责,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垂直管理。
四、农垦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城镇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超过所在市、县城镇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垦企业的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垦企业的单位缴费基数,可采取与土地耕作面积及种植效益相挂钩或核定缴费总额的办法合理核定。
五、省农垦总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提高农垦企业基金征缴率、扩大覆盖面,确保企业缴费总额不减少,并随个人缴费基数的不断增长而稳步增长。农垦企业的缴费数额每年核定一次,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农垦总局共同核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六、农垦企业要对中断缴费的职工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作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重新就业人员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对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人员,农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要妥善保管其养老保险关系,并提供个人帐户的结存情况。
七、农垦要按照国家及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防止和纠正冒领养老金现象。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统筹项目外的由农垦企业负担。
八、农垦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月社会平均工资,按所在市、县城镇从业人员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