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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总局关于海南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总局
关于海南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5]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总局《关于海南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是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农垦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我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工作,确保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关于海南农垦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垦总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为建立确保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现就海南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农垦系统执行的养老保险政策与国家或我省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不一致的,要进行清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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