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市、县的乡(镇)按乡镇或区域设立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所,其机构编制上收市、县政府管理,为市、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7.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重新调整,综合设置。要重点加强市、县国土环境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名称统一为国土环境资源执法监察支(大)队。
(二)人员编制。
1.各市县不增加行政编制,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分设建设局需要增加行政编制的,从撤并乡(镇)预留的行政编制中解决,但须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2.各市、县乡(镇)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所统一使用事业编制,人员核定2—3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空编进人要坚持“凡进必考”,严把进人关。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省政府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省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完善对设区的市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
1.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
3.各市、县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强化省级政府及其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实行省级以下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对各市、县政府及其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市、县政府及其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环境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环境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加强对市、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市、县政府及其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执法监察体系,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确保执法监察工作的落实。
(五)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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