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5]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完成海南省省级以下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省省级以下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理顺和完善我省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对国土环境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调整省级以下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加强各级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维护国土环境资源管理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改革任务
(一)机构调整。
1.为维持“小政府、大社会”体制的稳定,统一协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省政府仍设置国土环境资源厅,为省政府的组成部门。
2.为加强国土环境资源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将省环境监察总队更名为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总队,主要从事全省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的现场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执法工作。
3.为加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协调,各市、县统一设置国土环境资源局,作为各市、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政府管理。
4.原设立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的市、县,将其建设行政管理职能划出,单独设立建设局。
5.海口市所辖区设置国土环境资源分局,为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分局,其机构编制由市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