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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5]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完成海南省省级以下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省省级以下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理顺和完善我省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对国土环境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调整省级以下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加强各级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维护国土环境资源管理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改革任务
  (一)机构调整。
  1.为维持“小政府、大社会”体制的稳定,统一协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省政府仍设置国土环境资源厅,为省政府的组成部门。
  2.为加强国土环境资源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将省环境监察总队更名为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总队,主要从事全省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的现场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执法工作。
  3.为加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协调,各市、县统一设置国土环境资源局,作为各市、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政府管理。
  4.原设立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的市、县,将其建设行政管理职能划出,单独设立建设局。
  5.海口市所辖区设置国土环境资源分局,为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分局,其机构编制由市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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