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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实施意见

  22、加快各项配套制度改革。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加快住房、就业、社会保障、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线、征兵和退伍转业、优抚安置等制度改革,以解决进城农民和外来人口的实际问题;对已在中心镇落户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应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23、鼓励中心镇对城镇建成区和近五年规划建设区内的村庄探索从城乡二元结构向城镇一元结构转变。在不违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政策和《土地管理法》的前提下,从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与社区管理、户籍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劳动保障等多方面进行配套改革;在具备解决村民的现实利益和出路的条件下,城镇郊区和“城中村”的村民委员会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的前提下,整个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委员会,原村民成建制地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上述有关户籍制度及配套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委政研室、市发展计划、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国土房产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我市《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措施》和本《意见》精神,在制订全市相关配套文件时一并贯彻落实。
  六、建立适应中心镇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
  24、按照分税制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镇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具备较成熟条件的中心镇,应按照有关法律要求,逐步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逐步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中心镇长远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2006年起,由市政府确定具备较好条件的一个中心镇作为建立独立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在其他中心镇推行;中心镇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前,从2005年起,其地方财政超收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留于镇级财政。
  25、逐步完善中心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市、区县有关职能部门在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应适当下放各项管理权和审批权到中心镇,尽量赋予中心镇与区县同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在省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经济发展较快的中心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条件的部门可依据有利于加强执法、促进发展、做好服务、提高效率和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原则,在中心镇设立派出机构。
  七、切实加强对加快中心镇发展工作的领导,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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