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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实施意见

  上述专项经费从2005年起,应在次年3月底前落实给中心镇,任何部门不得以各种借口拒不落实或拖延缓办,如挪作他用将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市财政部门应于本《意见》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牵头国土、规划、税务、农业、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另行专文予以落实,中心镇所在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市财政等部门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17、发挥政府投资的杠杆作用,广泛吸纳社会投资。(1)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中心镇可将规划区范围内的中近期建设用地一次或分批次转用或征用后作为政府的土地储备,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或入股,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在以后的土地拍卖或招标中取得土地收益,应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2)有条件的中心镇在取得拥有集体土地的大多数村民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吸引社会投资参与中心镇的建设。
  18、各地、各部门的项目安排和资金扶持(包括专项资金)应优先向中心镇倾斜。每年3月底前,市各有关部门、中心镇所在区县政府应把上年度扶持中心镇发展情况报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汇总后于每年4月上旬上报市人民政府。
  19、深化建设方式改革。全面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2006年起镇区建设综合开发率要达到50%以上;中心镇按照规划建设的居民公寓式住宅,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20、放宽中心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建立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1)鼓励和推广市政、污水和垃圾处理、绿化养护、环卫设施建设和作业市场化运作;(2)各中心镇要做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从2006年起应征收污水处理费,自开征污水处理费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并逐步征收垃圾处理费。
  五、深化户籍制度及配套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管理体制
  2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1)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2)放宽城镇准入条件,以准入条件取代进镇人口的控制指标,凡在中心镇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生活来源的本镇农民及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凡符合准入条件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及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准予落户,且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的费用;(3)实行城乡户口登记一体化后,户口在城镇,属居民委员会管辖的为城镇居民,执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户口在农村,属村民委员会管辖的农村居民,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对在“村改居”的居委会中尚未“农转非”的人口,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日起,给予四周年缓冲期,执行农村生育政策,四周年缓冲期过后执行城镇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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