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用好有关土地政策。中心镇建设应按合理、节约、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则,积极消化存量土地和闲置用地;用好用足粤府〔2003〕57号文出台的耕地占补平衡等用地政策(包括允许在全区县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延时平衡、易地开发等);经市政府核定的大型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可由市国土部门向省专项申请,或由市优先调拨用地指标单独安排或提前调用中心镇5年用地指标;经市、区县政府批准,中心镇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用地单位可按已缴出让金的份额,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中心镇政府有权按规划对总体规划区和新居民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进行调整,同时报上级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加快改革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从2005年起,在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内,停止划地给私人建单家独院住宅。农民在中心镇规划区内按镇区规划统一建设公寓或新村,经过将原宅基地整理成耕地,并报区县以上政府国土部门核实和批准后,实行所占土地与退出的原宅基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进行置换的政策,其建设用地不占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14、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业区、住宅区和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经区县国土部门批准可有偿使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在中心镇工业区内,允许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兴办企业。
上述对中心镇实行的用地倾斜政策,由市国土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大力拓展中心镇建设资金渠道,加快中心镇的建设步伐
1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应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形式支持中心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积极支持中心镇向银行申请贷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二、三产业发展,增强中心镇经济基础。
16、落实建设资金的扶持政策。(1)凡在中心镇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还,用于中心镇建设;(2)在中心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返还,用于中心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3)中心镇在旧城改造中盘活存量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及对原划拨土地收取的租金,全部留给中心镇,用于中心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4)中心镇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返还中心镇,用于中心镇耕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5)中心镇镇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收益,70%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0%留给中心镇,专款用于配套设施建设;(6)全市中心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市部分,每年安排30%以上用于支持中心镇耕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7)从中心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或垦复金)上缴省、市部分及区县留成部分全部由财政返还中心镇使用;(8)环保部门从中心镇收取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应返还中心镇按环保资金有关使用规定,全部专项用于中心镇环境污染治理;(9)在中心镇收取的水资源费,除按国家规定上缴部分外,其余应主要用于中心镇水资源规划、保护、法规宣传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10)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区和南澳县县城可以收取的费用,中心镇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也可按同样的标准和范围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