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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实施意见

汕头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实施意见
(汕府[2005]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推进我市中心镇发展,加快城镇化的进程,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0〕10号)、《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粤府〔2003〕5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发〔2004〕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心镇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抓好规划编制和管理,提高中心镇的规划管理水平
  1、加快编制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在市城市发展概念规划的基础上,加快编制全市城镇体系规划,明确中心镇的地位、职能、分工以及与周边城镇关系和设施共建、共享问题。
  2、深化镇级行政区划调整。围绕集中发展中心镇,适时扩大经济发展较快的中心镇规模。具体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镇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建议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
  3、做好中心镇总体规划的调整修编工作。(1)规划修编原则与质量要求:要按照要素集聚、集约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重点统一规划住宅区、工业区和农田保护区,解决好中心镇与周边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共建、共享问题;修编成果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的要求,重点确定镇域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性质和空间布局结构,实施“三区”(不准建设区、非农建设区、控制发展区)、“六线”(城镇建设区规划控制黄线、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生态保育区规划控制绿线、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黑线、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的规划控制体系;(2)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中心镇总体规划修编内容如与经批准的中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确需修改中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3)时间要求和审批程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督促和指导全市中心镇开展总体规划修编,全市中心镇要确保在2005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中心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复规划前,应由市规划部门上报省建设厅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核定中心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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