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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商品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亚市商品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商品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三亚市商品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维修基金属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维修基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三亚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设立和收取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交纳。
  已出售商品房尚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设立,并在业主公约中约定。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三亚市房地产业协会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以下称受托单位)代为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受托单位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维修基金专户。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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