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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乌鲁木齐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
乌鲁木齐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5]5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促进乌鲁木齐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促进乌鲁木齐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双拥”工作,切实解决好具有我市城镇户口、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驻乌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再就业问题。根据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的信息、培训网络
  (一)加强军地信息交流。
  驻乌各部队要及时指导随军家属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求职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根据登记情况依据市场劳动力需求每季度向随军家属发布用工需求信息。
  (二)积极开展就业服务。
  1.对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即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发放《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党发〔2000〕10号)及《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乌政办〔2000〕185号)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和各项补贴。
  2.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提供军嫂专项求职窗口、优先登记、优先推荐并定期为随军家属进行就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市场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就业愿望强烈的随军家属,应明确职业指导员与之结对,实施重点帮扶服务。同时加强与部队的沟通,每年定期举行军嫂就业专场供需见面会,向驻乌部队集中推荐适合随军家属就业的用工岗位。
  3.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可在每个失业期内按规定提供一次减免费培训,享受最高不超过400元的补助;对培训后实现就业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600元的补助。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注重抓好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适用性,提高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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