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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公务员如有本规定第五条行为之一或违反本单位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细则的,鼓励群众投诉,经确认事实客观存在,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群众对各级行政机关或公务员提出投诉,由被投诉的各级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对其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投诉人自己提供合法证据的,应予以鼓励和采用。被投诉的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失,而投诉人又出具了确凿证据的,此投诉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对虽未被投诉,但通过检查、暗访、新闻媒体曝光或信访途径被发现且查实的,视同被有效投诉。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
  (一)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应鼓励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年度考核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有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应当在各项表彰奖励中予以优先安排。
  (二)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除责成其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受到有效投诉一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受到有效投诉二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定为告诫,半年后视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3、受到有效投诉三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轮岗或降职;
  4、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累计三次的,予以辞退。
  (三)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没有制定和公布本机关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细则和“有效投诉”认定办法或者没有设立本机关的监督电话和建立督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的,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在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也不能评先、受奖。
  (四)国家行政机关对群众的投诉不予受理或超过时限处理;不按规定时限受理或处理群众的“有效投诉”,被当事人向上级监督机关有效投诉的,其处理办法如下:
  1、被有效投诉一次的,该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比例不得高于12%;
  2、被有效投诉二次的,该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比例不得高于10%;
  3、被有效投诉三次的,该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该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在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也不能评先、受奖。
  第十一条 公务员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本机关或者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前,上级监督机关应将受理有效投诉的统计情况提供给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目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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