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施分级监管,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整治,对本地区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进行分类,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按分类情况进行分级监管。各级安监、卫生部门对各自的监管对象,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重点单位的安全。
四、整治工作的步骤
(一)试点阶段(3-5月份)。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试点县(区)的数量和规模,参照整治工作的步骤,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取得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二)动员部署阶段(6月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全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和牵头单位,明确工作的目标、重点、措施和要求。各省辖市整治方案于7月15日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企业自查阶段(7-8月份)。各地要组织、督促和指导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依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全面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企业自查报告于8月底前完成,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集中整治阶段(9-10月份)。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检查结论,并督查用人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各市整治办公室要对本地区县(市、区)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抽查、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责令整改并限期完成。各省辖市整治结束后将整治情况于11月10日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全省检查阶段(11-12月份)。省整治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各市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整治效果,并实地抽查部分用人单位的整治情况。
五、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安委办牵头成立由安监、卫生、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江苏省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联席会议将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会,由各相关部门通报安全监管情况和整治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全面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各市、县(市、区)整治领导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切实履行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监管职能,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