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查的基础上,各地要建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台帐,掌握本地区高毒物品的使用情况。
(二)依法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1.强化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根据《
安全生产法》和《
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实施职业危害长效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
(2)职业危害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立与日常管理;
(3)职业危害管理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健康检查;
(5)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接触有毒因素员工等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与教育;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从业人员的使用管理;
(7)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
(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
(10)职业危害基础设施和事故隐患的整改与消除;
(11)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演练;
(12)设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3)职业危害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三)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实施安全监管。
1.组织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职业危害培训。通过分期分批分级培训,用人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100%取得从业资质;用人单位的仓储保管员、采购员、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安监部门要定期组织这类人员的职业危害基础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
2.以市场准入机制作为整治工作的重要手段。要严把使用高毒物品企业的设立、批准关。要依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逐步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