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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决策方案草案的审议按照省政府议事规则进行,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承办单位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附有关于决策方案草案的说明。说明一般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决策实施后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咨询论证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在会前按规定的时间报省政府办公厅分送与会人员。
  (二)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进行认真研究。
  (三)审议决策方案草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最终作出相应决定。
  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省长、副省长应当到会。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到会,除必须立即进行决策的紧急事项外,应当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对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
  (四)省政府重大决策形成后,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记录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反对意见应当载明;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六、决策的执行与完善
  (一)决策形成后,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紧急程度,一般可以直接执行,必要时可以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普遍执行。
  为保证财政预算平衡,除国家统一政策要求和突发紧急情况外,省级决策事项涉及财政减收或者增支的,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确需当年执行的,应当制定预算平衡方案。
  (二)省政府组成人员、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策。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非经省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执行或者改变决策内容。
  (三)省政府决策的具体执行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省政府决策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收到意见和建议的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属于紧急情况的,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重大决策作出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调查了解决策执行情况,搜集有关方面对决策的意见,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省政府应当及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研究,必要时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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