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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提出的拟决策事项是否进入决策程序,由省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
  四、拟制备选方案
  (一)决策事项提出人或者批准人,应当明确指定承办决策事项的部门或者人员组成专门班子(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进行科学论证,收集信息,拟制方案。
  (二)决策事项确定后,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就决策的事项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获取和掌握系统的决策信息。
  (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就决策事项成立咨询专家组。
  咨询论证时,应当就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就其成本效益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还应当将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文化发展评价、社会公正度和公信度评价、可持续发展的潜力评价等要素纳入决策成本效益评估范围,力求决策成本最小、效益最大。对于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提出的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要高度重视。凡缺乏可行性,或者成本过高,超越政府、社会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决策事项,应当报请决策事项提出人或者批准人批准后,予以否决,或者另行拟定决策意向。
  (四)承办单位在调查研究、咨询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具体实际或者决策事项涉及的客观情况,编制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可以拟定两种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五)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当按照事项涉及范围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事权的重大事项,应当征求下级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征求意见后,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及时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作出说明。决策事项或者决策方案变化较大的,应当再次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七)决策方案草案基本确定后,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
  (八)最终形成的决策草案,应当尽量反映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并附有详细的说明和证据材料。必要时应当有两种以上的决策方案草案。
  有两种以上决策方案草案的,应当排出先后顺序,并做好有关材料准备,供省政府在比较鉴别中择优决策。
  五、选定决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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