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2005年4月6日 冀政[2005]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省政府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省人民政府的下列重大决策事项适用本意见:(一)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二)省级预算;(三)涉及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产业布局和专项计划;(四)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五)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六)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八)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对决策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决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通过省人民政府公报或者省级新闻媒体以及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五)坚持效率原则。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三、确定决策事项
(一)省长、副省长可以提出拟决策事项;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各部门可以提出拟由省政府决策的事项,但应当经分管省长、副省长批准。
拟决策事项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或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或者根据人民群众的建议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