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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省直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经主要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省财政部门审核。
  省财政部门对省直各部门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六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直各部门的决算草案,汇总编制省级决算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对省级预算执行中省与国家、省与设区的市之间按规定应当清算的事项,在决算时一并结算。
  第六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直各部门在编制决算草案时,应当同时对本年度的预算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分别向省人民政府和省财政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六十三条 省级决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省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省直各部门批复决算。省直各部门应当自省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九章 预算评价

  第六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时,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省直各部门对省级预算管理工作、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十五条 预算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预算执行情况和执行效率;
  (三)预算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果,以及预算绩效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省级预算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省财政部门起草省级预算评价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直各部门部署;
  (二)在预算年度终了后,省直各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预算评价工作方案,对本部门进行预算评价,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自我评价报告报省财政部门;
  (三)省财政部门在对省直各部门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组织对省级预算进行总体评价,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总体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四)省审计部门对省财政部门和省直各部门的预算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评价,并将审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五)省人民政府根据省财政部门报送的总体评价报告和省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报告,总结省级预算的年度管理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对省直各部门的预算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该部门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预算监督

  第六十七条 省财政部门依法对省直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省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上缴,省级国库和省级财政专户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六十八条 省审计部门依法对省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省直各部门预算的执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省直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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