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规定由省级预算负担的社会保障资金支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教育、科学技术等事业的发展性支出;
(四)其他发展性支出。
第十九条 省直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依照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政策;
(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中长期计划;
(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预算编制纲要和省人民政府、省财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四)本省、本部门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
(五)本部门的职责和定员定额标准;
(六)上一年度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
第二十条 省直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
(二)本部门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措施;
(四)本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和所属单位的预算;
(五)专项公用经费和发展性支出具体项目预算及其预期绩效情况;
(六)分列到具体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编制的收入预算应当包括国库拨款收入、财政专户拨款收入、本部门往年累计结余收入和其他收入。
按规定应当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一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
(一)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二)按规定由本部门预算负担的社会保障资金支出;
(三)在下一年度需要使用省级预算资金偿还债务的支出;
(四)其他发展性支出。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向省直各部门下达下一年度实行财政补助限额管理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事业费限额。省直各部门应当将财政补助的预算内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和本部门其他收入统筹安排,编制本部门的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省直各部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测算、确定各项支出:
(一)个人经费支出,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人员范围、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测算、确定,个人的工资、补贴、津贴及其他福利性待遇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测算和确定支出的依据;
(二)正常公用经费支出,依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定额测算,并分类分档确定;
(三)专项公用经费和发展性支出,根据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按照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程度,确定预算项目,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五条 编制发展性支出预算时,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将省级预算同类支出中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和财政预算外收入的资金以及不同部门管理的同一用途资金整合,集中解决事关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发展性支出实行分类分口支出限额管理。省直各部门应当在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内,根据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支出项目,不得突破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