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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

  基金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征收并纳入基金预算收入范围的各项收入。
  财政预算外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支出由维持性支出和发展性支出组成。
  维持性支出包括个人经费、正常公用经费、专项公用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发展性支出包括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和政策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省级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建立专用或者专项支出资金项目。确需建立的,必须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省级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每年第一季度,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向省直各部门、省直各部门向所属单位逐级部署下一年度省级预算编制工作;
  (二)省直各部门所属单位按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审核并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于7月底前报省财政部门;
  (三)省财政部门对省直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查,提出省级预算总收支计划和专项资金分类支出限额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四)省人民政府根据省财政部门的建议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省级预算的重点支出项目和分类分口支出限额,由省财政部门向省直各部门下达;
  (五)省直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和省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查意见,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省财政部门;
  (六)省财政部门对省直各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必要时作适当修改,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省财政部门汇总省直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省级预算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八)省人民政府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省级预算草案;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直各部门预算,省直各部门自省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下达所属单位的预算。
  第十六条 省级预算草案应当依照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政策;
  (二)国家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
  (三)省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省级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
  第十七条 省级预算草案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济和社会形势;
  (二)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措施;
  (四)预算收支分类结构分析;
  (五)预算项目及其预期绩效情况。
  第十八条 省级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
  (一)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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