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体组织省级预算的执行,并对省直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提出省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六)具体编制省级预算调整方案;
(七)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省级预算的变更事项;
(八)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九)具体编制省级决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省直各部门决算;
(十)组织对省级预算管理工作、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十一)负责省级财政性资金收支预算的管理。
第八条 组织省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在省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组织省级预算收入的措施,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征收的省级预算收入建议计划;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征收、上缴省级预算收入,依法办理预算收入的减征、缓征、免征和退库工作;
(三)向省财政部门提供有关省级预算收入征收情况的资料;
(四)对分管范围内省级预算收入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向省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征收的省级预算收入计划的调整方案。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在省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财政部门;
(二)组织、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对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内容;
(三)组织对拟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按照省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所属单位的预算;
(五)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并对本部门机关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管理和监督责任;
(六)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调整方案;
(七)向省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八)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的决算;
(九)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条 省直各部门所属单位在省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二)组织本单位预算的执行;
(三)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调整方案;
(四)向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五)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
(六)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省级收支范围,对财政预算内、财政预算外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预算收入由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以及其他应当按规定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收入组成。
一般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以及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应当纳入一般预算收入范围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