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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3号)


  《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月26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预算管理,强化预算职能,保障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省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省级决算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级预算由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省直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省直各部门预算由省直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但省直各部门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预算,不列入省直各部门预算。
  第四条 在省级预算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理财,做到公正透明,通过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完善预算决策机制,规范省级预算收入行为和支出范围,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省级预算管理采用按省直各部门分类和按预算支出的功能分类两种形式。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省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省级预算、决算草案,分别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决定;
  (二)组织省级预算的执行;
  (三)决定省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四)编制省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预算变更事项;
  (六)对省直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改变或者撤销省直各部门关于省级预算、省级决算不适当的决定;
  (八)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省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省财政部门在省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协调省直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对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内容;
  (三)具体编制省级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省直各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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