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8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
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各级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
  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分级与图标和信号含义三部分构成(见附件)。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根据不同灾种特征和预警能力,预警信号总体上分成四级(Ⅳ、Ⅲ、Ⅱ、Ⅰ级)标准,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