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为认真做好《若干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若干意见》精神
改革开放尤其是邓小平南方谈话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规模迅速扩大,竞争力不断提升,成为我省体制机制优势的集中体现和最具活力的经济成分。但随着发展环境和发展阶段的变化,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日益突出,资源和环境制约问题不断显现,保持原有竞争优势的压力越来越大。去年,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4号),明确了我省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在全省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之际,国务院又颁发了《若干意见》。这是进一步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若干意见》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把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政策上一视同仁,工作上加大力度,措施上开拓创新,不断开创民营经济工作新局面。
二、全面深化细化,抓紧制订贯彻《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并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等七个方面明确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内容丰富,涵盖面广。为抓好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实,省政府将在调查总结各地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订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对《若干意见》的相关内容逐条进行深化细化,抓紧制订完善配套措施,切实把《若干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可操作性的措施,着力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尽快组织清理和修订过去出台的涉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性规定,清除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政策,破除各方面的限制、束缚,尤其是歧视性的规定,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三、狠抓政策落实,着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