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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郑政[200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和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城市整体效益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准则,紧紧围绕把郑州建设成为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原城市群经济隆起带核心城市的目标,继续坚持“三控制,三增加”的原则(即控制土地一级市场、控制插建超高层建筑、控制商品房投放总量,增加公共绿地、增加公共空间、增加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力度,强化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领导,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高效能管理,为加快中心城区保护和改造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切实加强规划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规划编制的管理。
  城市各项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质资格规定。不具备规划编制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应的规划编制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二)强化规划审批的管理。
  严格规划许可证制度,城区内各项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严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和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必须严格按照街景规划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加强对道路工程管线审批的管理,严格控制掘动道路,避免重复建设,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三)加强规划的监督管理。
  实施规划检查验收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严格审定竣工资料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验收的内容要与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一致。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验收意见。被检查的单位要如实提供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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