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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5]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古树名木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是绿色文物,活的化石,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无价珍宝。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弘扬民族精神,普及林业科学知识,增强人们绿化意识和环境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市绿化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普查结果显示:我市现存古树名木1272株,其中国家一级古树500株,国家二级古树247株,国家三级古树525株;现存古树群4处,共计8750亩。为了进一步保护好这些珍贵的古树资源,现就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开展保护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爱树护林的优良传统,增强全社会对保护古树名木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古树名木由市绿化委员会按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并登记、编号、建档;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国家三级古树名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管理的区域,其古树名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对列入保护范围的古树名木,应按实际情况,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或个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在单位、村集体以及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在私人宅院的古树名木,由宅院使用者负责养护。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绿化委员会要认真总结以往保护、复壮古树名木的经验,加强病虫害的防治力度,切实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受害或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采取复壮措施,精心养护培植,并同时报告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相关专家,给予技术指导。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和复壮所需费用,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单位和个人支出的养护、复壮费用,可以折抵当年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责任单位和个人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酌情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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