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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有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由水管单位提出方案,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和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投资或补助占30%(含30%)以上的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方案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国有水利投资公司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国有水利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负责筹集和运营水利建设资金,对其投入水利工程的资本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负责经营性或定性为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行使经营者的权利,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实现水利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国有水利投资公司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约束机制。国有水利投资公司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依法独立经营,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开放水利投资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投资和管理单位以其经营管理的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1.加强领导。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根据省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推动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同时,广泛宣传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和省的《实施方案》,宣传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据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和省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地方政府和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对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措施不力的,省将对其限制安排水利投资;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省将对其暂停安排水利投资,直到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为止。
  (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可以利用以下途径安置富余分流人员:
  1.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水管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原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004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退休时可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办理退休并计发退休待遇,退休费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
  2.截至2004年6月30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由原单位发放离岗退养生活费,并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退休和计发养老金。
  3.实行管养分离后,把从事维修养护的人员从主体剥离,成为维修养护企业职工,并按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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