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政协广东省委员会
主席会议关于加强珠三角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议的通知
(粤府办[2005]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珠三角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工作,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发展,推动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省政协组织调研组历经半年时间,对我省珠三角地区实地考察、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了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提出了《关于〈加强珠三角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的建议》(下称《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此《建议》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吸收有关建议,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加强珠三角
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的建议
(2004年12月30日)
近几年,我省旅游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多项经济指标居全国首位,其中,旅游业总收入、旅游创汇等主要经济指标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省政协第十八次主席会议认为,我省旅游业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文化素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关系到旅游业的发展前景和后劲。处理好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发的关系,进一步挖掘、整合珠三角旅游资源优势,充分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实施CEPA及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新机遇,开发珠三角旅游品牌,对促进旅游业的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对旅游资源保护的自觉性,树立大旅游的观念
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旅游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发展旅游业与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设文化大省紧密结合起来,全面加快珠三角旅游业的发展,同时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贯彻《
文物保护法》、《
森林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保护旅游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护旅游资源的法制观念和自觉性。各级政府应遵循保护第一、合理利用、适度开发的原则,严格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和对执法的检查监督,坚决制止对旅游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扭转目前一些地方在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工作走上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