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机制,改进立法工作方法,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向社会公布法规规章草案等多种形式,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立法征求意见制度和立法协调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3、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建立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
(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由省编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建立对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减少行政机关的职能交叉和重叠。
2、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经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研究建立并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确保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研究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3、由省人事厅(省编办)牵头,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行政学院、省社科院参加,研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
4、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研究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5、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制订完善应急法规规章,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6、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完善有关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制度,实现部门预算规范化。
7、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
8、由省人事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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