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二十四)加大查处力度。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要重点查处违规批地、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乱占滥用耕地、非法压低地价招商、侵占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等问题。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要直接查处、处罚到位,并进行公开曝光。
(二十五)严格追究责任。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行政、民事直至刑事责任。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确需补办手续的,要在依法处罚到位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缴有关规费。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对土地管理活动中非法批占土地、征收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玩忽职守、执法不力造成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六)完善执法机制。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建立土地督查制度,监督土地执法行为。坚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实行违法案件通报制度。
八、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
(二十七)开展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领导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管地的水平和能力,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意识,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十八)严格落实土地管理责任。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各级政府。各市州长、县市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并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下级政府每年要向上级政府书面报告土地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要完善土地管理责任考核体系,把耕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职责不到位,造成土地管理失控或出现影响严重的土地违法案件的,要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建设用地审批。各级政府要定期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民政、劳动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决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