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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十九)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开展对1999年1月1日以来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供地情况的清理和检查,对清查出来的闲置土地,统一储备,优先安排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急需和高效益的建设项目使用。通过按原批准用途、供地方式、使用年限进行评估、合理补偿等途径,建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对尚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的闲置土地,动员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对因规划不当造成闲置的土地,可按合同剩余使用年限计算土地价款,退还给土地使用者,由政府收回安排给急需建设的项目使用。
  (二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按照“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禁止城镇居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积极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制定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办法。
  六、规范土地要素市场
  (二十一)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统一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市场运作程序。严格执行划拨供地目录,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行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努力盘活存量土地。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及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和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都要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的范围。对新增建设用地,要限期开发利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的投资融资、开发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做到“熟地”出让。
  (二十二)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自行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以及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现时经营性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划拨或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全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对原划拨土地使用者按原批准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补偿;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省国土资源厅应拟订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今后,在签订划拨或出让土地合同时,必须约定改变用途时国家依法收回土地的条款。
  (二十三)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调控土地一级市场,激活二级、三级市场,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要综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手段,规范和调节供地政策,控制地价涨落幅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更新并公布基准地价,建立健全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加强对交易地价、评估地价的监督。开展新一轮土地调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产权登记和统计制度,有关数据接受社会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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